欢迎您访问雷火亚洲电竞官方网站!

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京高法 处罚决定自行纠错的处理期限


来源:雷火亚洲电竞浏览:314次 时间:2024-02-17 20:3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而关于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后重新做出详细的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期限,从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错、主动化解争议的角度,处理期限应从其主动纠错后重新开始起算。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关环岛西10米路北。

  再审申请人孙六焕因诉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原北京市昌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昌平安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行终9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孙六焕的委托代理人兰军,被申请人昌平安监局的委托代理人苗壮、方静到庭参加了听证。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北京亿源永泰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源永泰公司)于2008年4月14日成立,营业期限至2028年4月13日,住所地为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乃干屯村西,法定代表人为孙六焕。2017年10月27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孙六焕变更为沈桂新。

  2015年12月6日上午8时许,王成林、王武生在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9号北京龙山中医医院(以下简称龙山中医院)广告牌安装工程现场进行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昌平安监局依法对该起事故立案,并与北京市昌平区监察局、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昌平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对建筑设计企业和承包单位调查取证,对有关人员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联合调查组形成《北京亿源永泰彩钢制品有限公司“1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为:涉案工程承包单位为亿源永泰公司。该公司在未与龙山中医院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情况下,由该公司经理李学通安排王成林等人进行实施工程。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王成林及王武生在冰雪覆盖的龙山中医院楼顶,违反《手拉葫芦安全规则》临边违规冒险进行起重作业;间接原因为:1.亿源永泰公司未制作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亿源永泰公司未制定广告牌安装施工组织设计及实施工程的方案;3.亿源永泰公司未对王成林、王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4.龙山中医院将钢结构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钢结构安装资质的亿源永泰公司做施工。该起事故性质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亿源永泰公司主要负责人孙六焕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拒绝接受安全监管部门调查询问,拒绝提交事故有关的资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薪资5倍的60%罚款,即人民币23.268万元的行政处罚。后昌平安监局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提交《关于对北京亿源永泰彩钢制品有限公司“1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4日作出批复,同意其对事故原因、责任分析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2016年10月13日,昌平安监局对孙六焕作出(昌)安监管(事故)罚[2016]011-3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以下简称011-3号处罚决定)。后因该处罚决定书内容有误,昌平安监局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昌)安监(事故)罚撤[2017]1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撤销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撤销决定),撤销该处罚决定。2017年9月1日,昌平安监局作出(昌)安监询[2017]013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孙六焕携带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到昌平安监局接受询问。昌平安监局答辩称,孙六焕在收到该通知书后,并没有来昌平安监局接受询问,一审庭审中,孙六焕对此未提出异议。2017年11月15日,孙六焕向昌平安监局提出听证申请。昌平安监局于2017年11月29日举行听证会,经听证,建议依据已查实的因孙六焕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违法事实进行行政处罚。2017年12月18日,昌平安监局向孙六焕的委托代理人送达了(昌)安监管(事故)听告[2017]10-3号《听证告知书》和(昌)安监管(事故)罚告[2017]1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孙六焕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1.63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17年12月18日送达。孙六焕于2017年12月20日再次提起听证申请。昌平安监局于2018年1月2日举行第二次听证会。在履行上述程序后,昌平安监局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昌)安监(事故)罚﹝2018﹞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主要内容如下: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批复,昌平安监局对亿源永泰公司“1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孙六焕行政处罚案进行立案处理。本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事故调查组查明的事实,亿源永泰公司主要负责人孙六焕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亿源永泰公司“1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据二:事故报告1份;证据三:有关人员询问笔录11份;证据四:有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5份。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孙六焕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叁佰肆拾圆整的行政处罚。昌平安监局先后两次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孙六焕送达被诉处罚决定,孙六焕在庭审中认可于2018年4月收到了昌平安监局邮寄的被诉处罚决定。孙六焕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据此,昌平安监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做处罚的职权。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薪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本案中,昌平安监局在涉案事故发生后,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经调查核实并对证据材料来综合分析判断,认定2015年12月6日事故发生时孙六焕作为涉案工程承包单位亿源永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具有事实依据。昌平安监局依据上述规定对孙六焕作出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孙六焕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处罚对象错误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的处罚程序中,昌平安监局履行了立案、询问、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程序,并向孙六焕告知了拟对其所作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履行了告知义务,处罚程序合法。

  综上,昌平安监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孙六焕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孙六焕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据此,昌平安监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职权。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本案中,昌平安监局在涉案事故发生后,与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经调查核实并对证据材料做综合分析判断,认定2015年12月6日事故发生时孙六焕作为涉案工程承包单位亿源永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具有事实依据。昌平安监局依据上述规定对孙六焕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关于被诉处罚决定的处罚对象是否正确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安监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针对的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情形,本案中孙六焕作为事故发生时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故本案处罚决定的处罚对象并无不当。孙六焕认为处罚决定处罚对象错误,应该以该企业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为处罚对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被诉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被诉处罚决定作出期限的起算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有对行政处罚决定自行纠错的职责。而关于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后重新做出详细的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期限,从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错、主动化解争议的角度,处理期限应从其主动纠错后重新开始起算。本案中,昌平安监局于2015年12月6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作出011-3号处罚决定,2017年8月11日作出1号撤销决定,因011-3号处罚决定有误,撤销该处罚决定,自此处罚程序期限应重新计算。二、关于本案处罚决定是否超期的问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本案中,昌平区安监局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1号撤销决定,2018年2月12日方才作出本案处罚决定,超过了上述规定的法定处理期限。对于昌平安监局提出的作出1号撤销决定后,进行重新立案、经负责人同意延期、经上级机关审批延期的主张,由于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综上,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但被诉处罚决定程序超期,鉴于对被处罚人孙六焕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之情形,不影响被诉处罚决定的效力。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行初251号行政判决;二、确认昌平安监局所作被诉处罚决定违法。

  孙六焕以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昌平安监局在涉案事故发生后,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经调查核实并对证据材料来综合分析判断,认定本案事故发生时孙六焕作为涉案工程承包单位亿源永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事实清楚。昌平安监局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孙六焕作为事故发生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并不因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而免除该事故发生时其应负有的法定领导责任。故处罚决定的处罚对象为孙六焕是正确的。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对于本案处罚决定程序超期的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对此问题认定事实清楚,法律根据充分,结论正确,本院对其合法性审查亦予确认,且对相关理由不再赘述。处罚决定程序超期,但依法不影响该处罚决定的效力,本院在此予以明确。

  综上,孙六焕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